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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辦理大里國小校長遴選出現重大瑕疵,遴選結果無效必須重辦。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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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上周辦理國中小校長遴選,今被人檢舉大里國小校長遴選委員中,有一位是鎮民代表,違反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民意代表不能兼任校長遴選委員」規定,負責承辦遴選作業的縣教育處與校方都坦承疏失,縣政府決定重新辦理遴選。

宜蘭第一次出現校長遴選結束後,才被揪出校長遴選結果無效,實屬重大瑕疵。宜蘭縣教師工會表示,教育部早年即規定,基於《教育基本法》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及《地方制度法》民意代表不得兼任政府機關任何職務或名義之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不宜兼任各地校長遴選委員會或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新北市、屏東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也載明「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宜蘭縣校長遴選要點雖然沒有言明此點,但在推派公文中,也都會提醒排除民意代表。

校長遴選委員共9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副召集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是縣府代表1人、學者專家3人、該校教師代表1人及家長代表2人。上月30日辦理大里國小校長遴選時,委員會通過由南屏國小老師鄭適慶接掌下屆大里校長。

對此,大里國小解釋,原本2名家長代表是家長會長與一名家長,遴選前3天家長會長臨時有事,教育處要學校趕緊遞補,校方改由備取第一位的尤姓家長遞補,卻沒注意該名家長也是鎮民代表,是有所疏失。

遞補名單報到縣府教育處,未經仔細查核,教育處也坦承有瑕疵;至於臨時被推上參與遴選作業的尤姓代表,完全不清楚民代不得參與遴選之規定。

縣教師工會今質疑,各校家長推派家長代表時,是否知道法定程序?縣府收到各校推派名單後,如何確認家長代表不具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即便事前再三把關仍可能有所疏漏,校長遴選委員會主席或工作人員理應於遴選會場,再次詢問並確認出席者有無需要迴避。

教師工會所質疑的問題,凸顯校長遴選作業「關關疏漏」,以致造成遴選無效此重大瑕疵。
地方制度法及教育部來函都規定,民意代表不能擔任校長遴選委員。 圖/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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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